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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问题解答会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12-13 17:10 浏览次数:
建设工程法律问题解答会
2019年12月11日,建设工程法律问题解答会在郑州市赌nba篮球正规官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由高祥兵律师主讲,赌nba篮球正规官网集团全体员工参与学习和探讨。
本次讲座全面细致,主要围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进行讲解,主要内容有:①针对建筑市场的新变化、司法实践的新问题、管理政策的新突破,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
②在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方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规定要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以期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的保护。
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损失大小无法确定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④关于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民事责任,司法解释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⑤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司法解释规定应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将承包人应获得的利润也包括在内。为加强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解释还对承包人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限制,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通过本次建设工程法律问题的培训,使大家对当前建筑工程领域存在的许多疑难问题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充分了解了司法机关对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问题的裁判尺度和标准,为更好的开展建筑工程领域法律服务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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